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9〕1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廳、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進一步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提高電力交易市場化程度,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現就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
(一)各地要統籌推進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工作,堅持規范有序穩妥的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完善價格形成機制,落實清潔能源消納要求,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用戶的穩定供應,加強市場主體準入、交易合同、交易價格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發用電計劃原則上全部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行業電力用戶以及電力生產供應所必需的廠用電和線損之外,其他電力用戶均屬于經營性電力用戶。
(三)經營性電力用戶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力用戶暫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產品和工藝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電力用戶嚴格執行現有差別電價政策。符合階梯電價政策的企業用戶在市場化電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階梯電價政策。
(四)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責任,按約定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參與交易。為促進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回收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可利用的熱能、壓差以及余氣等建設相應規模的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繼續實施減免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等相關支持政策。
(五)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細化研究并詳細梳理暫不參與市場的用戶清單,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情況,逐步建立分行業電力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統計分析制度,及時掌握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面放開情況。
二、支持中小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
(六)積極支持中小用戶由售電公司代理參加市場化交易,中小用戶需與售電公司簽訂代理購電合同,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有關權責義務。
(七)經營性電力用戶全面放開參與市場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參與、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其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明確的市場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緊研究并合理制定中小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戶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也可以放棄選擇權,保持現有的購電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區電力供需形勢,針對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設定一段時間的過渡期。
(八)針對選擇參與市場化交易但無法與發電企業達成交易意向的中小用戶,過渡期內執行原有購電方式,過渡期后執行其他市場化購電方式。
(九)退出市場化交易或未選擇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中小用戶,在再次直接參與或通過代理方式參與市場化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